近日,我网收到匿名反映鸡泽县吴官营镇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靳某某的违规问题材料。
反映材料提示:靳某某曾是镇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但是在2024年因刑事案件被邢台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后被判刑七个月。2025年6月18号服刑期满后,靳某某重新回到执法大队正常上班,党籍仍然保留,而且据说其服刑期间工资照发。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出党籍,但可以保留党籍的除外。因此,故意犯罪判刑的应当开出党籍,无保留可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以上开除后,不得再录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此反映材料所反映的情况,希望能引起当地相关单位以及县纪委监委的高度重视,及时进行调查并予以澄清,给当地群众一个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