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龙奇葩案”一般泛义是指因人为疏忽、信息错误或系统故障引发的意外案件,通常伴随意外性、扩散快、可能造成损失三大特征,且案件本身具有离奇或荒诞的情节。司法案件中常指程序流程、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方面的错误而导致错判、误判及其他意外。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2024)赣民再3号民事裁决案,审判长开庭审理此案时当庭称,“原一、二审法官把这一简单民事案件搞成乌龙案奇葩案件”,从而成为江西省司法审判史上第一宗被称为乌龙奇葩案的案件!2024年2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赣民再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并发回龙南市(县级市)人民法院重审。
此案裁决一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尤其司法界目光所向,齐刷刷投向该案!然而该案的第三次审理并未顺应社会期待,一系列乌龙案情未纠又添新葩,让人大跌眼镜!人们不禁要问,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让每一个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今天,还会接连出现一系列的乌龙案情,着实令人咋舌!广大法律界人士发出呼吁:敬畏法律,尊重事实,坚定职业操守,决不能在滥用“自由裁量权”中亵渎法律的神圣!更不能迷失了作为法官的公平正义的天职!
一直跟踪该案的专业人士,江西某大学法学院教授从法律层面对此乌龙案始末进行了详细的书面解读。
案情简要过程:
2018 年龙南县天程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程公司”)取得龙南市天程园项目土地使用权后,2018 年 8月7日,被告与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同月12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经审查开工报告及证明文件后作出“具备开工条件,同意开工”,工程正式开工。
2018年8月,第三人廖振威借用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鑫塔公司)的资质承包了天程公司的“龙南县∙天程园”项目工程(下文简称天程园项目),廖振威(鑫塔公司)与天程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协议。双方约定该项目为包干项目,包含建筑∙安装∙装饰三项工程,工期一年,即从2018年8月15日正式开工,2019年8月15日交付。项目开工后,天程公司积极履行了发包方的义务,在工程交付约定时间之前,已经支付了2009万元工程款,超过了原合同约定的付款额度。2019年8月,承包人廖振威(鑫塔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天程园项目。2020年10月16日,天程园项目的主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5月21日,该项目通过消防验收。从双方约定交付的2019年8月15日起算,天程园项目逾期621天。
2021年7月,鑫塔公司(廖振威)在天程园项目未经过正式结算情况下,以天程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单方挑起恶意诉讼,要求天程公司支付剩余尾款及逾期利息。其间,天程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及赔偿因工期延误621天所造成的损失。
2022年12月22日,某县级市法院以(2021)赣0783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判处天程公司还需要支付140万余元给原告方(鑫塔公司及廖振威)。天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赣07民终148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之后,天程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1月30日,省高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庭长当庭批评“原一、二审法官把这一简单民事案件搞成奇葩案、乌龙案件”。2024年2月1日,省高院作出(2024)赣民再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某县级市法院接到重审指令后,决定立案审理并指定市法院党组成员何某长担任主审法官,并与人民陪审员杨某(江西某建筑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廖某等三人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流程全部结束,即将作出判决结果前夕,某县级市法院将本案的两位陪审员更换为李某、宋某两位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
2025年9月24日,某县级市法院经过重审作出(2024)赣 0783 民初 17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程公司还需要支付160万余元及相关利息给原告方鑫塔公司(廖振威)。
本案存在的“十大”乌龙点:
乌龙一,违反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刚结束的重审一审,对于原被告双方都未提出诉请的“质保金”事项作出了判决,认定被告应该支付原告质保金。
乌龙二,两次一审的主审法官均错误适用法律。该市法院的两次一审的主审法官均是资深专业人士,在庭审之际都已经依据《民法典》认定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协议无效,却又错误适用《民法典》关于有效合同的处理方式,认定该无效合同中的结算条款有效,并据此直接认定该工程的总价格。
乌龙三,三次审判的主审法官均采信未经质证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本未结算,但原告方弄虚作假伪造已签章结算的假结算单并私下上交法院。该假结算单未向法庭正式提交,亦未经过法庭质证,而一审、二审、重审一审等先后三次审理的法官,均对此视而不见,违反相关证据规则采信此伪造结算单作为判决的关键依据。
乌龙四,二次鉴定先客观后主观“前认后否”。法院指定的双方认同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受法官操控,“前认后否”,先采用相关仪器进行客观鉴定,后通过目视进行主观鉴定来否认科学鉴定,对现场鉴定意见又按法官授意,以补充鉴定方式,修改排除被告质询的实际存在问题。
乌龙五,重审主审法官拒绝对建设项目的总价格进行鉴定,使本案人为复杂化。《民法典》等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检验合格的,应该对该工程进行折价处理。主审法官只要适用此条款,并依据该工程总价格的鉴定意见作出相应判决即可,但是主审法官一再拒绝对此工程进行价格鉴定,反而直接依据原无效合同的价格条款来认定工程总价。
乌龙六,应审不审,未请却判。本案中有关消防器材存在“以旧充新”“以无证充合格”问题,被告在反诉及鉴定中均要求进行相应审理和鉴定,但主审法官均不予处理,即使是主审法官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对于上述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相反对于不是本案请求事项的“质保金”,却积极进行超越权限判决。
乌龙七,故意混淆竣工时间偏向性认定。三次审理均故意混淆案涉工程竣工时间。案涉工程为包干工程,包括主体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三审主审法官均故意将主体工程竣工时间等同于案涉工程竣工时间,对于装饰工程及安装工程何时验收合格均不予认定,继而为原告的工程逾期责任进行开脱。
乌龙八,故意混淆专业概念致使事实认定错误。三次审理均故意混淆相关专业概念。如将“地下室顶板”“地下室底板渗漏”“地下室底板面起砂”不进行区分,故意混淆为一个问题;再如重审一审中,将“套房内室内墙粉墙工程修复费用”与“参照双方协商的电梯前室瓷砖修复费用折算比例”进行混淆,错误进行比例划分等。
乌龙九,临时换人导致合议庭实质变为独任庭。此次重审一审本由主审法官和建造行业专家的两名陪审员(其中杨某陪审员系建筑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审理,在审判流程结束后准备作出判决前,却突然将2位专业陪审员更换为本院的2名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另2名法官未审却判,合议庭事实上成为“独任庭”,继而导致严重背离专业事实的判决。
乌龙十,主审法官不循职业伦理致矛盾进一步激化。本案原被告本是两同学间的一时反目,而且尚未最后结算。作为主审法官,尤其第三审的法官是院党组成员,却未能秉持“如我在诉”理念,未能履行“把调解挺在前头”“定纷止争”的职责,组织双方结清账款,公平合理兑付,达成全面和解,既减少双方损失,又减少诉累!
案件的社会性启示
因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十大”乌龙奇葩,给案件的当事人天程旅游公司(张某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摧残,同时案件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与同情,更引起司法界的质疑与担忧。大家呼吁: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与宗旨回归案件的审判领域!杜绝案件审理中的乌龙奇葩!期待着本案在第四次审理中脱开乌龙还其本真,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公平判案,判成铁案,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考验!
调研撰稿人:张永志、朱运培、张春山、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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