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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课堂】司法为民护权益 善意执行暖人心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2025-01-12 来源:本站

    近日,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2024年年初,冀某在包工头蔡某分包的工地务工,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蔡某未能及时支付冀某的劳务工资及租赁费用,二人就费用清算问题也未达成一致,后冀某将蔡某存放在其住处的小轿车及电缆等财物扣押,蔡某无奈之下将冀某诉至华州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蔡某向冀某支付工资及租赁费用17300元,冀某返还蔡某小轿车一辆及电缆等财物。判决生效后,冀某却认为判决支付的金额较少,称蔡某须支付47000元方可返还全部财物,蔡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冀某家中,但其故意逃避,拒不配合执行。执行干警遂联动辖区派出所将冀某拘传至法院,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及妨害行为已涉嫌构成拒执罪,宣布拟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冀某对自己之前的违法行为深感愧疚,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检查,执行干警当即联系蔡某拉走了全部扣押物。鉴于冀某为弱势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案中虽有违法行为,但能够及时认错,执行法官遂决定取消对其的拘留措施。同时劝导蔡某体谅冀某的家庭困境,在判决外再给予冀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其渡过难关。最终,蔡某答应并当即向冀某转账共21000元,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法官说法:遇到资金纠纷问题,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求助,通过正确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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